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7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2012年作过两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新时代以来,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实践要求,2018年适时作了部分修改。
本次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共55条,有7部分主要内容——
完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
明确刑事诉讼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刑事诉讼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和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精神,进一步明确禁止有罪推定。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有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的被害人,依法予以救助、帮助。
完善人身强制措施
草案增加关于强制措施定位和使用原则的总体要求,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
回归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完善公安机关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而延长拘留时间的规定,规范延长拘留的事由,适当缩短延长拘留的时间,并规定在拘留期间应当迅速侦查。
此外,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等。
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程序
增加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总体要求,强调应当严格区分财产属性,规范采取措施的范围,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规范异地查封、扣押、冻结,增加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涉案财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完善“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明确对有关财物不得挪用、坐支,不得返还、变相返还办案单位,不得与办案经费保障挂钩。
增加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集中保管、先行处置和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合理使用。
同时,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明确案件不同阶段对有关机关的要求,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定罪量刑的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
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参与有关程序,草案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核实,听取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出庭。
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被害人权利保障对减轻修复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伤害,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修改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因特定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增加规定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不服一审判决,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三是对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草案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根据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和实践情况,增加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等情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终止。明确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人的,才应当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此外,加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明确值班律师有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明确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保证其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人员。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明确有关机关在案件不同阶段和关键时间节点的告知义务。
完善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实施机制
草案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增加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促进庭审实质化。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将侦查机关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明确对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留存备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排除。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罪认罚是自愿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真实的合法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情况下,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增加规定签署具结书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明确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在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辩护人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有权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加强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检察监督,增加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价值巨大或者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此外,增加规定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需报人民检察院批准。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征得其同意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有关机关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可以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注意保护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多次反复询问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等。
完善涉外刑事诉讼制度
明确对于外国人犯罪、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增加保障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规定。
此外,增加规定通过执法司法合作获得的境外证据材料,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增加规定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刑事管辖、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