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鉴说法】执行案件中,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程某与A公司、刘某、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9日,程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地的房屋出租给A公司。后A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租金元及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程某支付相应房屋租租金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A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查询A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发现A公司的股东刘某、税某未如实出资(出资未到期),程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刘某、税某该案的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
刘某、税某是否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定结果】
- 追加刘某、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 刘某、税某在认缴出资且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程某可依法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刘某、税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刘某、税某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未不申请破产的,虽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依法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