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祁某某、陈某某原系泸州老窖国窖酒类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2020年10月两人合伙从他人处购买大量国窖1573品鉴酒,并于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将所购买的品鉴酒向外销售。至案发,共销售1573品鉴酒171件,销售金额678800元。经鉴定有306瓶国窖1573品鉴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余酒因已销售,无法进行鉴定。2021年9月××区检察院以祁某某、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至区人民法院。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理由系将所有购入并销售的171件计为犯罪数量,该酒销售金额678800元全部计为犯罪金额,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年9月,本案于××区人民法院开庭,公诉机关当庭量刑建议为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本案辩护律师赵勇、朱敏、王叙沣提出核心辨思路系:销售完毕且无法回收的酒,不能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查获的商品经鉴定系假冒商品(假酒),但不能类推未查获的酒系同一产品(假酒)。本案所涉及的案涉数量应为306瓶,销售金额为1530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第一次庭审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原起诉的171件(所购入及销售量)变更为306瓶(查获量),案涉金额由678800元变更为153000元,同时撤回原四年量刑建议,变更建议量刑十个月。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思考:
当前刑事案件中,近90%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数当事人会选择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比例较高。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多数当事人会听取辩护人意见,并据此选择是否认罪认罚和签订具结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意见,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案件走向的判断。认或不认,关系到悔罪态度、自首认定、刑期等情节。具体到本案,辩护律师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告知当事人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后,建议当事人不接受量刑建议,最终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决定。辩护人在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庭审中,针对案件作罪轻及量刑辩护。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会征求辩护律师意见。实践中律师有可能与当事人意见不同,在双方意见不同的情况下,律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签订具结书的法律后果,签或不签的利与弊。如果当事人观点与律师观点无法统一,即要考虑是否继续作为辩护人办理案件。虽然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权,但这一权利系当事人权利之延伸,多数情况下,我们应当以当事人意见为准。